安溪茶叶 发表于 2012-8-4 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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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状告东营市东营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法院判决东营某商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这是近期“日照绿茶”发起的品牌保卫战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发现,在东营某商场标有“日照绿茶”商标的茶叶正在销售,而这一产品并不享有该地名商标的使用权,遂即提起维权诉讼。庭审中,东营某商场声称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于享有“日照绿茶”地名商标使用权的日照市东港区一家茶厂,但却又拿不出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营某商场不能证明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亦无法核实提供者,应认定为侵权。由于原告无法证实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的获益,法官认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
近年来,市场上打着“日照绿茶”名义销售的茶叶越来越多,令消费者真假难辨,也给正宗的日照绿茶带来不良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日照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近年来在东营、济南等地频频出击,发起品牌保卫战。
2008年,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某饭店侵权为由,将其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二审终审认为,济南某饭店从上世纪40年代开业以来就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因此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考虑到“狗不理”是驰名商标,济南某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因此,省法院终审判令济南某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德州扒鸡”、“崂山绿茶”等生产厂家也在各地屡屡发起维权行动并获胜。
地名商标作为一种标注产品或者服务地域、质量、特色的标志,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和生产厂家的重视,维权行动一浪高过一浪。
两起案件的不同判决
“水泊梁山”地名之争曾引起不小的轰动。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将位于东平县的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后者将东平县的腊山改为“前梁山”、六工山改为“北梁山”、东平湖改为“梁山泊”进行宣传,足以造成公众对水泊梁山旅游景点位置的混淆和误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万元。
省法院二审终审认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东平县的腊山改为“前梁山”、六工山改为“北梁山”、东平湖改为“梁山泊”等,违反地名使用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引人误解;梁山泊公司不在梁山境内,不当利用了梁山风景区的知名度,应停止使用“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梁山泊旅游公司构成侵权,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终,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梁山泊公司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宣传;停止使用“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损失50万元。
“鲁锦”之争的结果则与“梁山泊”之争的结果大相径庭。位于济宁嘉祥县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是一家生产纺织品的公司,1999年该公司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2001年,又申请注册了“图形+LUJIN”组合商标。2007年,山东鲁锦公司发现,位于菏泽市的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鄄城鲁锦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在显著位置标明了“鲁锦”字样,遂将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山东鲁锦公司认为,自己拥有“鲁锦”注册商标,鄄城鲁锦公司及销售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鲁锦”字样,明显误导消费者,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鄄城鲁锦公司则认为,“鲁锦”是标明一种产品质地的通用名称,属于历史文化遗产和社会公共资源,原告无权禁止自己使用这一字样。
省法院认定,国务院有关文件确认,由鄄城县、嘉祥县申报的“鲁锦织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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