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启动 解读上海法院实施细则
西湖龙井资讯平台1月25日讯:遇到几百元、几千元的民事纠纷,你是选择打官司,还是忍气吞声,或者协商、投诉?由于诉讼成本高、效率低,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后者。不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有望使这一现状得到改观。从2013年1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是根据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基层法院试点的基础上出台的。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刘智慧律师认为,《细则》有以下五个亮点:
一、适用案件类型标准为“小额”案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为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上海市201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为51968元。上海市高级法院选择取整的方法,规定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还需要满足另外2个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2、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二、采用一审终审制,审限缩短。
与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二审终审制”相比,小额诉讼程序采用特有的“一审终审制”。对小额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民事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当事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与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中的三个月以内、六个月以内的审限或更长的审理期限相比,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大大缩短,仅为一个月。因法定的、客观的特殊原因可延长至三个月。
三、诉讼程序快速、高效。
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送达、庭审、宣判等阶段,《实施细则》在诉讼程序中的各阶段作出了诸多体现简便高效特点的具体规定。
如期限方面的规定:收到原告起诉状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指定被告答辩期为七日,指定举证期限不超过十日。
庭审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简化,一般为一次开庭审结。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
四、通知、询问方式简便、灵活。
小额诉讼程序中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准许。而在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对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非纸质的通知方式、视频系统进行调查的方式,在使用时是严格、谨慎的态度,有些方式依法也不能采用。
五、诉讼费收费标准低。
诉讼费标准为10元。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比,收费金额明显低廉。如标的额10000元的案件,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诉讼费为4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元),而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仅为10元。 (完)
附: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1 2月10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开展小额速裁的审判试点经验及审判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开展小额诉讼应当立足于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适用标准]
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寨件,适用小额诉讼。
3、[案件类型]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
4、[排除适用]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I
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5、[约定适用]
对于符合本细则其他条件,仅是诉讼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的,如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对于仅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的,如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应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如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双方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
对于上述两种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如当事人在宣判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于准许,并将案件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二、立 案
6、[辅助立案]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7、[起诉状]
原告可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使用表格化起诉状。
8、[立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台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同起三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释明,同时发送《小额诉讼须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须知》发送被告。
9、[案号]
人民法院对于符台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10、[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11、[诉调衔接]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诉调对接中心与小额诉讼审判的衔接工作。对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纠纷,如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即予立案,适用小额诉讼:
1)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2)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自纠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的。
12、[审理部门]
小额诉讼案件,立民事案号的一般由诉调对接中心、派出法庭负责审理,立商事案号的一般由对应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13、[内部移送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庭 审
14、[审判人员]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5、[举证期、答辩期]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对于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立即开庭。
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一般不超过十天。
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答辩期,指定的答辩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16、[当事人及证人的传唤]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准许。
17、[庭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
四、裁 判
18、[审限]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开庭、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等,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经所在庭庭长书面批准,可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19、[调判结合]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可在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当事人选择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对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20、[裁判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所作的裁判文书可予以简化。判决书事实及理由部分应载明要点: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可省略诉辩称及法院查明事实部分。
21、[宣判]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确实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在宣判后七日内发送法律文书。
22、[诉讼费]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
五、程序转化
23、[基本原则]
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程序转化,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程序转化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转化后,审限连续计算。
一般不允许将小额诉讼案件先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后再转为普通程序。
24、[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应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1)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的,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应向对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如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的,应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应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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